(2015)仙民初字5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承锦与王辉煌、林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锦,王辉煌,林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5905号原告王承锦,男,住仙游县。被告王辉煌,男,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福星,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锦与被告王辉煌、林福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锦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瑜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