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羊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