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顺虎诉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禹都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禹都店,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89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居民。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禹都店,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段夹马口西侧1-3层。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214号(西宫美特好三层)。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被告: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影视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禹都店、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