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月荣与被告杨志勇、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荣,杨志勇,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月荣,男。被告杨志勇,男。被告蒋玲玲,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月荣与被告杨志勇、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是按简易程序立案的,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预交。因立案时,被告杨志勇、蒋玲玲已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已改为普通程序立案,故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7374元。原告现已预交3687元,还应当预交受理费368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687元,但原告至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7元,减半退还原告陈月荣1843.5元。代理审判员 蒋桂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映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