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蒋素均与王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素均,王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55号原告蒋素均,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重庆市合川市。被告王嘉财,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素均与被告王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蒋素均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