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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知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邱隘旺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邱隘旺客隆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13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旺客隆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经营者:林仁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旺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