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迅达煤矿贸易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店塔镇王塔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1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迅达煤矿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神木县店塔镇王塔煤矿。本院在执行神木县迅达煤矿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店塔镇王塔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马油料有限公司加油站、李瑞堂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所有案款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