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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敏与邓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邓某,女,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