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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与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邹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44号原告: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半壁店子村。法定代表人:段明学。被告:周秀玲。被告: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青州镇南拨子村。法定代表人:周秀玲。被告:邹志鹏。原告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邹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周秀玲因涉及刑事案件无法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郝来源审 判 员  赵胜祥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