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与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邹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44号原告: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半壁店子村。法定代表人:段明学。被告:周秀玲。被告: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青州镇南拨子村。法定代表人:周秀玲。被告:邹志鹏。原告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玲、青县神府煤炭销售公司、邹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周秀玲因涉及刑事案件无法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郝来源审 判 员 赵胜祥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