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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葛海亮、金龙霞与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亮,金龙霞,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葛海亮,居民。原告金龙霞,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萍,居民。被告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东方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元华,该合作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网,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海亮、金龙霞诉被告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告葛海亮、金龙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亮、金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葛海亮、金龙霞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