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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昌银与徐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银,徐结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卢昌银,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徐结学,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卢昌银诉被告徐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东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卢昌银负担。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