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徐雷、朱伟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53号。负责人吴华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雷。被执行人朱伟红。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雷、朱伟红、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2015)润南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徐雷、朱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贷款本金688432.44元、利息6416.8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止利息,以本金688432.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徐雷、朱伟红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有权以小型轿车(车架号:ZAMSP56E1E1085092,发动机号:M156C21690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三、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4、保全费4020元,合计9394元,由被告徐雷、朱伟红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南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