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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宏德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1118号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盛珍,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被告高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