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李××。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