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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李××。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