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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国清与佛山市三水德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清,佛山市三水德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清,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黄浩东,广不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德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洲边四村西43号对面。申请执行人张国清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德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佛山市三水德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营业,且所有的材料、成口及机器设备均已被我院另案处理完毕并分配完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由于上述两车未能扣到,法院可暂不处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新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