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47号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杨光组8-2号。法定代表人:钮为忠。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吴忠良。委托代理人:方成先,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2974.5元,由原告杭州泰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旭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