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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宏平与被告姬景亮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马宏平,女。被告:姬景亮,男。原告马宏平与被告姬景亮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