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6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秋平,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一鸣,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高密市崇文街南,晏子路西,土��证号高国用(2011)第576号,地号101-07-830,面积21333平方米;位于高密市柏城镇驻地三号街南、武装路北,土地证号高国用(2011)第6**号,地号101-07-823,面积2001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38、006163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记员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