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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谢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金苍,福建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林某甲,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谢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苍、被告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都未能兑现,双方于2014年6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没有生活在一起,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7.5万元,分割共同财产本田飞度轿车一辆。被告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虽然没有同居生活,但平时双方有电话来往,今年七月初七情人节,双方有一起出去玩,今年农历8-9月份原告有带孩子到被告家,同天到被告家吃饭当天就走,农历7月15日也是一样。2015年8月31日晚上11点多原告还给被告发了条信息,问被告“死去哪”。夫妻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如若离婚的话,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如果对方愿意承担也可以承担。原告所说的共同欠其父亲的债务7.5万元,其中的5.5万元是通过原告帐户转给被告的,所以借款5.5万元是事实,另外2万元被告不知道。被告去年也经手向被告的朋友林志伟借款5000元(没有写借条);2013年被告向被告的朋友林义伟借7000元(有写借条);被告现在还欠银行信用卡3万元多近4万元,还未偿还;2014年正月初欠被告姑丈蔡华峰26000元(没写借条);被告是做戏的,2013年被告向剧团“碧仙”借3000元(没有写借条)。双方有共同财产一部本田飞度的轿车(闽B×××××)是事实,是2013年5-6月间购买的,户头是被告的,总额12万元买的,车贷本息71000多元,还有30000元左右没还,户头是被告的,这部车除去车贷现车价值大约4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以经考虑后认为该轿车除去车贷后的价值应按5万元计算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该轿车除去车贷后的价值应按5万元计算。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原、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生育婚生女孩林某乙的事实。3、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一份,欲证明婚生女孩林某乙生活及开支大部分都由原告负责的事实。4、抚养声明一份[内容为“仙游县人民法院:我们系谢某的父、母亲,我们女儿谢某与林某甲结婚以后,林某甲经常无故谩骂、殴打我们女儿导致俩人感情一直不和。在我们女儿谢某生育女孩林某丙,俩人的感情也没有得到缓和。林某乙愿意跟随谢某及我们生活,与我们建立深厚的祖孙情,如果法庭认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请求法庭能照顾到我们老人的感情,在判决准予谢某和林某甲离婚的同时,将林某乙判由谢某直接抚养,我们作为谢某的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帮助谢某照顾好孙子林某乙。不胜感激!致礼!谢某的父亲:谢文宗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12190799日期:3.1谢某的母亲:谢顺华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03230744日期:2013.3.1”],欲证明婚生女孩林某丁由原告方抚养,原告的抚养条件较为优越。5、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兹向莆田市黄石镇徐厝村谢某父亲谢文宗暂借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正:(注系结婚时借用)此据:借款人铺头村林某甲(盖指纹)二零壹叁年十月二日2013年10月2日见证人:林瑞富(盖指纹)林金雄(盖指纹)”],欲证明截止至2013年10月2日止夫妻共同债务为7.5万元,至今未能归还。6、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7、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书本人系仙游县枫亭镇铺头村林某甲系人结识黄石镇徐村谢某,于2011年7月份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九月,因本人性格暴躁,曾多次对妻子谢某实施家暴。如:第一次妻子生产完孩子一某,第二次:于7月份在店面后间再殴打一次,第三次:于妻子期间在单位殴打。因有往事,惭愧不已,本人决心痛心前非,正确承认错误,今后本人若变本加厉,对妻子实施类似的家暴,本愿意妻子用保证书所说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婚,本人毫无反悔之意。保证人:林某甲(盖指纹)见证人…2012年9月…”],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8、证明一张[内容为“在职证明谢某,女,身份证号:××,荔城黄石人、2013年10月至今在我院心血管内科从事护理工作,为我院编外人员。医院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街389号。特此证明。(该证明仅用于法院诉讼使用)莆田市第一医院(盖章)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欲证明原告在莆田市第一医院从事工作,有能力抚养孩子。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确实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原告确实出的比较多,因为被告没钱,所以确实原告出的较多,被告出的比较少。对证据4,被告不同意,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对证据5,这张借条是我们夫妻争吵时被原告逼着写的。对证据6,法院有判决一次不准离婚没错,但不能证明感情破裂,如果感情破裂原告就不可能跟被告过情人节和带孩子到被告家中。对证据7,被告有打原告三次,但原告也有打被告,原告还把被告奶奶气晕了,这张保证书是原告写好后逼被告抄下的。对证据8,这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不能证明以后的情况,以后原告有可能再找老公组建家庭。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无异议,对上述证据1、2、3,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6、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4,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5、6,被告虽认为系被原告逼着写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上述证据5、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实原告的主张,则在本院争议焦点部分予以详析。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对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以下焦点:1、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的婚生女孩林某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双方的共同财产本田飞度的轿车(闽B×××××)一部如何分割的问题?4、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多少,如何分担?本院现已查明,并作如下分析认定:1、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都未能兑现,双方于2014年6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没有生活在一起,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说的不是事实。因为原告在医院上班,孩子为了读书,原告发信息是为了问孩子的身份证号码。被告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虽然没有同居生活,但平时双方有电话来往,今年七月初七情人节,双方有一起出去玩,今年农历8-9月份原告有带孩子到被告家,同天到被告家吃饭当天就走,农历7月15日也是一样。2015年8月31日晚上11点多原告还给被告发了条信息,问被告“死去哪”。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有往来,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14年7月17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再共同生活,又分居生活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感情已破裂。2、原、被告的婚生女孩林某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6月7日分居起,孩子一直随原告在娘家生活至今,现在原告处生活。婚生女孩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被告认为,双方自2014年7月7日起分居,分居后孩子被原告偷抱回娘家,孩子现在确实在原告处,如若离婚的话,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如果对方愿意承担也可以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林某乙尚年幼,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其健康成长,孩子可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辩称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本院不予支持。3、双方的共同财产本田飞度的轿车(闽B×××××)一部如何分割的问题?原告主张,这部车除去车贷,原告认为现价值约5万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田飞度轿车一辆。被告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一部本田飞度的轿车(闽B×××××)是事实,是2013年5-6月间购买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贷的户头均是被告的,总额12万元买的,车贷本息71000多元,还有30000元左右没还,户头是被告的,这部车除去车贷现车价值大约4万元。该轿车现在被告处,由被告使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以经考虑后认为该轿车除去车贷后的价值应按5万元计算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该轿车除去车贷后的价值应按5万元计算。车应归被告所有,如果原告要车的话,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原告再补偿3万元给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有闽B×××××本田飞度轿车一部,双方均认为该轿车除去车贷的价值应按5万元计算,可按5万元作为该轿车除去车贷的现有价值依法予以分割,因该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贷的户头均是登记为被告的名字,且该轿车现在被告处由被告使用,故该轿车可归被告所有,车贷由被告负责偿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5万元作为财产补偿款。4、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多少,如何分担?原告认为,要求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7.5万元(欠原告父亲蔡文宗的)。被告所说的债务我都不知道,被告也没有跟原告说起过。被告认为,原告所说的共同欠其父亲的债务7.5万元,其中的5.5万元是通过原告帐户转给被告的,所以借款5.5万元是事实,另外2万元被告不知道。被告去年也经手向被告的朋友林志伟借款5000元(没有写借条);2013年被告向被告的朋友林义伟借7000元(有写借条);被告现在还欠银行信用卡3万元多近4万元,还未偿还;2014年正月初欠被告姑丈蔡华峰26000元(没写借条);被告是做戏的,2013年被告向剧团“碧仙”借3000元(没有写借条)。原告诉称的7.5万元债务由原告自己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有共同债务7.5万元(系欠原告父亲谢文宗的),其提供了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认为该借条是夫妻争吵时被原告逼着写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其中的5.5万元是通过原告帐户转给被告的,故借款5.5万元是事实,故本院认定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有共同债务7.5万元(系向原告父亲谢文宗借的)。至于被告所述的被告去年也经手向被告的朋友林志伟借款5000元(没有写借条);2013年被告向被告的朋友林义伟借7000元(有写借条);被告现在还欠银行信用卡3万元多近4万元,还未偿还;2014年正月初欠被告姑丈蔡华峰26000元(没写借条);被告是做戏的,2013年被告向剧团“碧仙”借3000元(没有写借条),但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主张的上述债务在本案中无法认定,若有债务,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处理。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谢某诉被告林某甲认识后于2011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于2011年12月26日生育女孩林某乙,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仍无法恢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7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另查明,婚生女孩林某乙现在原告谢某处,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闽B×××××本田飞度轿车一部(按揭购车),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7.5万元(欠原告谢某的父亲谢文宗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林某乙尚年幼,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其健康成长,孩子可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1月份起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7.5万元,应由原、被告各负担偿还3.75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有闽B×××××本田飞度轿车一部,可归被告所有,车贷由被告负责偿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5万元作为财产补偿款。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甲婚生女孩林某乙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林某甲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原告谢某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直至林某乙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和十二月三十日前各支付一次)。三、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闽B×××××本田飞度轿车一部,归被告林某甲所有,车贷由被告林某甲负责偿还,由被告林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谢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四、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向原告谢某父亲谢文宗所借的),由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甲各负担偿还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元。四、驳回原告谢某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还清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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