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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超与周英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超。被告周英武。原告王超诉被告周英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因原告将车停放在自己楼下嫌其碍事,遂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10月13日,原告进行二次手术住院7天,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27.68元,误工费219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元,交通费21元,陪护费415.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