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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88-1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立华,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立华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