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运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平,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高型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颗粒自行吸食外,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将部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以每克300左右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和罗某某。被告人高型华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贩卖四次甲基苯丙胺颗粒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在2015年1月贩卖一次甲基苯丙胺颗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被告人黄运平在2014年12月贩卖3次甲基苯丙胺颗粒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在2014年12月分别贩买1次甲基苯丙胺颗粒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和陈某某,在2015年1月贩买1次甲基苯丙胺粉剂给吸毒人员罗某某。2015年1月8日12时左右,公安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骏逸江南小区D栋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高型华、黄运平���获。当场从被告人高型华妻子赵某某的提包里查获七小包甲基苯丙胺颗粒毒品疑似物,后又抓获前来找被告人高型华购买毒品的邓某某,找黄运平购买毒品的杨某某。经称量查获七小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2.1克。经鉴定: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黄运平、高型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均系吸毒人员。2014年11月以来,黄运平、高型华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自己吸食外,还加价在��宾市翠屏区多次向吸毒人员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和罗某某等人零包贩卖。截至2015年1月8日案发,高型华4次贩卖冰毒给邓某某,每次1小包,价格一二百元。黄运平3次贩卖冰毒给邓某某,每次1小包,价格一二百元;黄运平还贩卖冰毒给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各一次,每次一二百元的1小包。2015年1月8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当日12时在翠屏区骏逸江南小区D栋房屋内将被告人高型华、黄运平抓获,并查获高型华藏匿于赵某某提包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7小包,净重2.1克,高型华、黄运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作案事实。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以及二被告人的归���经过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抽取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月8日12时,民警在翠屏区骏逸江南小区503号房中衣柜手提包里查获冰毒疑似物7小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提取。经称量净重2.1克,抽样检测后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3.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实高型华、黄运平、邓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系吸毒人员。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期间,黄运平的手机号码与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多次联系;高型华的手机号码和黄运平、邓某某联系情况;杨某某的手机号码和黄运平多次联系。5.辨认笔录,证实高型华辨认出陈某某、邓某某;黄运平辨认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邓某某辨认出黄运平、杨某某、高型华;陈某某辨认出高型华、黄运平��杨某某辨认出黄运平、高型华;罗某某辨认出高型华、黄运平;赵某某辨认出邓某某、黄运平、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6.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是从南岸骏逸江南小区找黄运平和黄运平的朋友高型华购买。2014年12月以来,他找黄运平购买了3次,找高型华买了4次。他用手机拨打黄运平的手机。100元是0.3克冰毒。2014年12月的一天,他给黄运平打电话说自己是杨某某的朋友,要100元的冰毒。后黄运平和杨某某在五粮液东大门与他送了了100元冰毒过来。几天之后,他与黄运平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南小区旁交易了100元的冰毒。同月底的一天,他到骏逸江南小区503号黄运平的家里赊了100元的冰毒,并在黄运平家就吸食了才离开。2014年12月底,他通过黄运平介绍,在宜宾市三中附近向高型华购买了100元的冰毒。2015年1���初,他与高型华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南小区车库处交易了一小包冰毒。1月5日左右,他给高型华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小区南车库门口交易了一小包100元的冰毒。1月8日上午,他跟黄运平打电话说要100元的东西,结果他刚来到骏逸江南小区就被抓获了。(2)证人罗某某证言,2015年1月5日晚上,他给黄远平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南小区后门车库门口购买得200元冰毒。(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的一天,她通过一个叫五哥的人与黄运平联系后,让黄运平给她送了100元的冰毒到潼关码头;同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她与黄运平联系购买冰毒后,黄将100元冰毒给她送到潼关。(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黄运平电话号码。后来他把黄运平介绍给路人吸毒人员邓某某。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他与黄运平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南小区门口向黄购买了一��包冰毒。(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高型华是她老公,1月7日11时,她去骏逸江南小区D栋时提了一个包包去,就是被公安搜出毒品的那个包。高型华说毒品是他放进包里的,她不知道毒品是好久放进去的。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高型华供述,称他买回来的冰毒吸食了一部分,卖了一部分,剩下的都被查获了,他卖给了邓某某和陈某某等人。他卖过4次冰毒给邓某某。2014年12月底,经邓某某与黄运平联系后,他和邓某某在宜宾市三中门口交易了100元的冰毒。2015年1月初,黄运平又让他送一包100元的冰毒到骏逸江南小区车库门口给邓某某。2015年1月5日,邓某某与他电话联系后交易了100元的冰毒。1月8日,邓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100元的东西。邓到了小区车库门口,他准备开门出去就被民警抓获。他们找他购买冰毒是拨打他电话联系。每克毒品买成200元,卖约300元。(2)被告人黄运平供述,称他吸食的冰毒是找陈支明买的,买过4次冰毒,一共13.5克,其中高型华分了3克,他们各自吸食了一部分,卖了一部分。他和高型华一起合伙购买冰毒吸食并贩卖。他分到的冰毒卖给了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和罗某某。他卖了大约2克冰毒,邓某某欠他毒资200元,杨某某欠他200元。他们都是拨打他的电话联系买冰毒。高型华具体卖给了哪些人他不清楚。他通过杨某某认识邓某某,他卖过三次冰毒给邓,第一次是2014年12月的一天,经电话联系后,他和杨某某一起给邓送100元冰毒到五粮液东大门交易。第二次是同月中旬,电话联系后双方在骏逸江南附近交易的冰毒;第三次是同月下旬,邓某某与他电话说联系购买冰毒之后,邓来到他家中买了200元冰毒,并准备用一个手机来折抵毒资,他觉得手机不值就没有同意。邓在他家吸食了冰毒后离开。2014年12月初,杨某某与他电话联系后在骏逸江南交易了1小包冰毒。同月中旬,陈某某与他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后,他将200元的冰毒给她送到了潼关。2015年1月5日晚上,罗某某与他在骏逸江南小区后门交易了100元的冰毒。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身份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平、高型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认为高型华贩卖一次毒品给陈某某,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在诉讼过程中,黄运平、高型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高型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审 判 员 肖必春人民陪审员 刘志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映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