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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李明光、李晨光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光,李晓光,李晨光,李旭光,李菊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光,男,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晋华纺织厂退休职工,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光,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原审被告李晨光,男,194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退休职工,住榆次区。原审被告李旭光,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经纬厂退休职工,住榆次区。原审被告李菊芬,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榆次区。上诉人李明光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女子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光,被上诉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晨光、李旭光、李菊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女子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钢助理审判员  侯建伟助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