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润南商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镇江典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典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江苏锦和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南商初字第0188号原告镇江典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我家山水龙吟坊创意商务区A区2168室。法定代表人刘继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锦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管塘桥街道塘桥村。法定代表人姚锦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典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委托原告按其要求制作并发布“南山里”项目线上推广企业拓展广告及相关服务活动。原告履行了义务后,被告未能支付价款。故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广告制作和发布费17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签订《线上推广发布及线下拓展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南山里”项目的广告制作发布及相关宣传活动,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9万元,合同到期前15日内支付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书面确认原告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全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2015年1月6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开具的总金额为18万的发票。上述活动被告仅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1万元。尚欠原告广告制作发布及活动等费用1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活动确认单、网络推广广告的截图、原告开具的金额为18万元的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及相关活动的广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未能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锦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典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等费用1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员 沈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阮海峰书 记 员 蔡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