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左云鹏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左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左云鹏,男,193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4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自2005年7月购买房屋后,一直在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家属楼1号楼532室房屋居住至今,现该房屋登记在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现登记在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家属楼1号楼532室房屋一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爱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