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粮油购销总店与娄光仪、祁兴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45-2号原告:滁州市琅琊粮油购销总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063-1.法定代表人:张跃山,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光仪,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祁兴珍,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粮油购销总店与被告娄光仪、祁兴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祁兴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址在滁州市南谯区蓝天西路xxx号xx幢甲单元xxx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为滁州市南谯北路xxx-xxx七彩城童装店门面房,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祁兴珍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祁兴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祁兴珍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