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执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中春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中春,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江中春。被执行人:唐超。申请执行人江中春与被执行人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49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超名下在德阳市旌阳区八角街办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49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