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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7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洪娥与房仲梅、路国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娥,房仲梅,路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90-7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娥,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房仲梅,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国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洪娥申请执行房仲梅、路国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3)镜民二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路国基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