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35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向思明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思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35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思明,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7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思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思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向思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思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思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思明撤回上诉。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洪超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