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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薛小毛与薛宝军、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毛,薛宝军,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毛,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宝军,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芳,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小毛申请执行薛宝军、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宝军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400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2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