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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杞县西关工业路四胡同**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杞县看守所。辩护人邢军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腾蛟、朱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邢某某以自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为模板,伪造了三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伪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其建议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仁勋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献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