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国民、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钟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民,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钟庆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493号原告:周国民。委托代理人: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燕群。被告:钟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民诉被告杭州富阳现代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钟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国民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