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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玉秀与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秀,郝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2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秀,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小军,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玉秀申请执行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军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2270元由被执行人郝小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