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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于2013年4月8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之前原告已经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2014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再也没有联系过,现原告又一次起诉离婚,表明原告强烈的离婚愿望和原、被告双方均已没有和好可能。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四、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判决结果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夫妻感情,之前原告已经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2014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再也没有联系过,现原告又一次起诉离婚,表明原告强烈的离婚愿望和原、被告双方均已没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