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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晓梅、王增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晓梅,王增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马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蕴姿、唐超余,均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晓梅,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增彪,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晓梅、王增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