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执字第0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莉与被执行人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莉,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1175-2号申请执行人:魏莉被执行人:魏明关于魏莉与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明及其家庭成员在大别山路原粮食局车队有拆迁房屋及门面房(房号为1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明及其家庭成员位于大别山路原粮食车队地块回迁安置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