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石丽杰与张亚飞、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石丽杰,女,汉族,1984年1月12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亚飞,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系豫PXXX**号小型轿车肇事司机。被告王宏伟,男,41岁,汉族,住扶沟县。系豫PXXX**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丽杰诉被告张亚飞、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丽杰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丽杰以与被告王宏伟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以履行、双方已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丽杰承担。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军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