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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恺元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义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恺元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西安义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7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恺元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青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义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涛,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西安恺元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义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恺元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930.4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