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与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力。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委托代理人:黄毅。被告: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6元,依法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