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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474号原告曲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化波,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诗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化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份相识,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曲甲甲。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两人志趣不同,生活方式不一样,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曲甲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17日生一女孩曲甲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15年7月9日诉来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以(2015)新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42寸创维电视一台、天丰太阳能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戴尔笔记本一台,另外原告主张戴尔笔记本现在被告处,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婚前个人财产有:32寸海信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两台、1.5米实木床一张、床垫子一个、雅迪电动车一辆、被子四床、蚕丝被两床、毛毯两床、茶具两套、餐具一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主张婚后共同财产有: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一台、金戒指两个、金耳钉两副、金项链两条、欧米伽手表一个,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主张婚后共同债务有:欠高连木1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另查明,原告每月工资收入大概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5)新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欠条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戴尔笔记本的购买发票、收据三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曾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婚生女曲甲甲的抚养问题,因曲甲甲现跟随被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所以婚生女曲甲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曲某某应支付抚养费。原告曲某某自己陈述每月工资大概2000元左右,所以本院酌定原告曲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42寸创维电视一台、天丰太阳能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戴尔笔记本一台,归原告曲某某所有。关于原告主张戴尔笔记本在被告处,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因提交的仅是欠条复印件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曲甲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曲某某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曲甲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曲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42寸创维电视一台、天丰太阳能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戴尔笔记本一台,归原告曲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