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泰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彩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泰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彩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泰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洁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彩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泳。上诉人广州泰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彩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泰好网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已经约定由乙方即彩格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彩格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江门市蓬江区,双方签订的《泰好网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也注明“乙方:彩格公司;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汇华创业园”,彩格公司的住所地真实有效。双方约定真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泰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泰好公司上诉提出:《泰好网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有地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将所有地法院等同于所在地法院是错误的,本案属约定管辖不明确。货物送达地在泰好公司仓库,泰好公司被告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彩格公司答辩要求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泰好公司与彩格公司签订的《泰好网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有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的基本含义明确,即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有地应为所在地之笔误。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泰好公司上诉所提应由被告��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符合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泰好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