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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水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撤诉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永,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苏水永,男,1953年10月1日生,台湾省澎湖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台胞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全,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万金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人李思婷,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骆春声,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桂起,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水永因要求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水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故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水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水永负担。审判长  胡惠军审判员  肖锦来审判员  何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