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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纪盛岗与万思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纪盛岗,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万思泮,男,汉族,1982男2月10日出生,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纪盛岗与万思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36.99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扣押裁定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扣押在茌平交警队的鲁15/734**号拖拉机予以评估拍卖,因竞买人方小明竞买后未能履约。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以拍卖��8000元抵顶债务。后本院查询金融机构并调查房管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