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红涛与彭桂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涛,彭桂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459号原告李红涛,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彭桂宗,男,住广西横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张沛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耿浩,男。原告李红涛诉被告彭桂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素娟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涛,被告彭桂宗,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耿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涛诉称,2015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彭桂宗驾驶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嘉利豪庭路段时,与原告李红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红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红涛、被告彭桂宗经协商,双方同意协商处理,并将事故车辆移离现场。后原告李红涛于当天18时5分到交警处报警要求处理,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原告李红涛、被告彭桂宗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005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8050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8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辩称答辩人承保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李红涛的诉请均无证据佐证,请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彭桂宗辩称,答辩人为原告李红涛垫付摩托车维修费500元,应扣减上述费用。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彭桂宗驾驶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嘉利豪庭路段时,与原告李红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红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红涛、被告彭桂宗经协商,双方同意协商处理,并将事故车辆移离现场。后原告李红涛于当天18时5分到交警处报警要求处理,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原告李红涛、被告彭桂宗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彭桂宗。该车辆已在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红涛到东莞市清溪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为此,原告李红涛提交东莞市清溪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满十二分交通安全学习及考试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东莞市清溪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东莞市清溪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由于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应当先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红涛予以赔偿。如原告李红涛的损失超出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超出的部分,应由被告彭桂宗对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李红涛主张的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0050元、营养费3000元,均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63元,由原告李红涛负担250.63元。诉讼费原告李红涛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锦嫦黄晓冲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