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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长荣与侯金标、赵兴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40-2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荣,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侯金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市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师。被执行人:赵兴友,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了(2015)谯执字第001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侯金标工资收入中的22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每月对被执行人侯金标工资收入中的2200元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