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清平与沈朝兰物权保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清平,沈朝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清平,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朝兰,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清平与被申请人沈朝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清平称,该案是基于同一事实,蒋志东的同意评估,而张清平的为什么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审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强行调解。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再审申请人张清平提出原审违反自愿原则,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审违反自愿原则,也无证据证实原审程序违法。故再审申请人张清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清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阿不拉.木沙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