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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秀平与崔涛、王岩、王锐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2号原告:于秀平,女,汉族。被告:崔涛,男,汉族。被告:王岩,男,汉族。被告:王锐锋,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王岩座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明日世纪花园一期6#楼0104室(产权号:20XX**)、宿州市芳园宿舍1号楼304室(产权号:20XX**)予以查封。二、对原告丁秀平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4#楼0217室(产权号:00XX55)一处予以查封。现因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的起诉,本院亦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岩座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明日世纪花园一期6#楼0104室(产权号:20XX**)、宿州市芳园宿舍1号楼304室(产权号:20XX**)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丁秀平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4#楼0217室(产权号:00817755)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议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