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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兰某甲,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乙,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