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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成富挪用资金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27号梁成富:你因挪用资金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博爱县淦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孙文成签署投资借款协议,将资金借给孙某某,是集体决策的法人行为,不是你个人行为,你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挪用本单位资金让其他自然人使用,数额巨大,至今未归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执照、借款协议书、淦泉公司章程、相关会议记录等书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将资金借给孙某某是集体决策的结果,你申诉是集体研究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