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73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陈某,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手续。经查询经融机构,没有发现有效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